|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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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鑫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滨州市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滨州市虹川土产钢构有限公司 滨州东方地毯有限公司 滨州市中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滨州东方地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滨州市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6719.2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以306719.2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滨州东方地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工程款180000元; 三、驳回原告滨州市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9元(6279元+1950元),减半收取计5090元(3140元+1950元),由原告滨州市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0元,被告滨州东方地毯有限公司负担4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