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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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金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融金宝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还原告普宁市金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5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 二、原告普宁市金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丰田牌小型轿车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