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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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金鑫煤炭有限公司 河南永龙煤业投资有限公司 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5838453.77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14元,减半收取计30557元,由被告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