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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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春阳制釉有限公司 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葛市春阳制釉有限公司货款184882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9年1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货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葛市春阳制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90元,减半收取10845元,由被告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