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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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瓦房店市岩英果业有限公司 瓦房店东新果业有限公司 大连瓦房店市万家岭镇果品协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瓦房店市泽波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瓦房店市泽波果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797079.07元、违约金279707.91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代偿款2797079.07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日万分之四计算; 二、被告瓦房店市岩英果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797079.07元、违约金279707.91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代偿款2797079.07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日万分之四计算; 三、被告瓦房店东新果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797079.78元、违约金279707.98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代偿款2797079.78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日万分之四计算; 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瓦房店市岩英果业有限公司、被告瓦房店东新果业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瓦房店市万家岭镇果品协会、被告***、被告***、被告***对前述第一项被告瓦房店市泽波果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瓦房店市泽波果业有限公司、被告瓦房店东新果业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瓦房店市万家岭镇果品协会、被告***、被告***、被告***对前述第二项被告瓦房店市岩英果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瓦房店市泽波果业有限公司、被告瓦房店市岩英果业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瓦房店市万家岭镇果品协会、被告***、被告***、被告***对前述第三项被告瓦房店东新果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6410元,由被告瓦房店市泽波果业有限公司、被告瓦房店市岩英果业有限公司、被告瓦房店东新果业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瓦房店市万家岭镇果品协会、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