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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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聚源生物有限公司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禹城市龙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禹城市龙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12月25日的利息、罚息尚欠数额为1317269.12元;自2019年12月26日始的罚息,以310万元为本金,月利率按照9.5156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00元,由被告禹城市龙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