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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巴河县新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阿勒泰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巴河县新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设备款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计1160元,由原告***负担11.49元,被告哈巴河县新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148.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