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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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泾源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指定管辖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 (2020)宁04民辖10号 彭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建明与被告泾源县泾河源镇庞东村民委员会、泾源县财政局、泾源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泾源县人民法院报请我院请求指定管辖,经我院审查决定该案由你院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决定:该案由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