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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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9127.8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1511.07元。扣除已先行垫付10000元,尚应给付40278.87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3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