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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受到的经济损失:医疗费26472.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0元、营养费3000元,合计38272.83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中医疗费项下赔偿10000元,超出部分28272.83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赔付; 二、原告***的护理费10266.7元、误工费140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24566.7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中残疾赔偿金项下赔偿; 三、原告***复印费125元,由被告***承担;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6元,由被告***承担1420元(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由原告***自行承担426元,鉴定费72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