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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锦州世博园苗木育草基地有限公司
锦州绿思房地产有限公司
锦州瑞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锦州瑞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土地收回价款14791万元;

二、被告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锦州瑞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土地收回价款的利息(以本金1479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锦州瑞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697元,由被告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2-18
发布日期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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