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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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 二、原告***的经济损失在扣除交强险后余额为56,920元(58,920元-2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 上述款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3元,减半收取计63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4-1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