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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常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徐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66515.67元; 二、被告丁家东赔偿原告徐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860.16元,被告常山县华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履行内容的,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徐辉负担35元,被告丁家东、常山县华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6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