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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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县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摩托车)600元,合计1206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三原告***、***、***医疗费59064.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营养费3810元、误工费6123.94元、护理费20216元、死亡赔偿金484020元、丧葬费34546.50元、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及误工费3000元、复印费27元,合计614907.50元的30%,即184472.25元。 以上两项合计305072.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5元,减半收取2972.50元,由三原告负担25元,被告人寿岫岩公司负担1356元,被告人寿营口公司负担159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