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汕头市华莎驰家具家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华莎驰家具家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损失二万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华莎驰家具家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违约金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华莎驰家具家饰有限公司货物尾款七万四千零四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千零八元[原告(反诉被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一千五百零八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华莎驰家具家饰有限公司负担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反诉案件受理费八百二十五元[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华莎驰家具家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