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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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广东尚荣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从2018年10月26日至租赁物还清之日止的租赁费,计算方法:按照补充协议和协议,至2018年10月26日在租的租赁物为顶丝106根,钢管8790米,扣件6900个,钢管接头390个,顶丝螺母300个,顶丝横头60个,螺丝16500套;补充协议价格钢管0.009元/米/天,扣件0.006元/米/天,顶丝0.025元/米/根,转、接扣按原合同价格计算0.003元/个/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顶丝106根,钢管8790米,扣件6900个,钢管接头390个,顶丝螺母300个,顶丝横头60个,螺丝16500套,如不能返还按合同约定价格支付赔偿款,丢失赔偿的标准:钢管23元/米,扣件8元/个,顶丝20元/根,大头柱100元/根,扣件螺丝0.6元/套顶丝螺母4元/个,顶丝横盘4元/个,钢管套头5元/10cm。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3日以38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违约金;2019年12月14日以后的违约金,以实际欠付的租赁费(即本判决第一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12月14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 四、驳回原告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44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13914元,由被告***承担139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