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门市联盈贸易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佳力针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门市联盈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偿付货款97055.7元及利息(以97055.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8月2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07.11元,减半收取1203.56元,由原告***负担203.56元,由被告江门市联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