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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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北街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海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海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海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67272.02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7年11月13日尚欠相应利息1523.53元,此后的利息、罚息以及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江门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32元,诉前保全费2020元,合计7352元,由被告***、***、江门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