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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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的规定,如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届满前未向本院书面申请续保,则本裁定保全措施将在超过保全期限后即失去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