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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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计228400.96元。 二、被告***、李蒲香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3元,减半收取2656.5元,由被告李蒲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