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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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威赛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锋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天威赛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锋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69485.89元; 二、被告深圳市天威赛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锋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利息(按照年利率20%,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计息本金为529485.89元,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计息本金为469485.89元); 三、被告深圳市天威赛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锋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 四、被告深圳市天威赛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锋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3000元; 五、被告***、***对被告深圳市天威赛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53元、保全费3473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