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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绍兴伟远针纺有限公司
绍兴市建新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绍兴荣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绍兴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绍兴荣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6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10月4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的房屋(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并交还给原告绍兴荣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荣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2017年10月5日起至实际腾退并归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40万元/年计算);

四、反诉被告绍兴荣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反诉原告***损失人民币2303308.5元,反诉原告***对该共益债务享有从反诉被告绍兴荣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中随时清偿的权利;

五、驳回原告绍兴荣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37元,由反诉原告***负担7933元,反诉被告绍兴荣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204元,应由反诉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鉴定费66383元(含第一次鉴定费300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28329元,反诉被告绍兴荣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8054元,应由反诉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支付给反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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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0-5-29
发布日期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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