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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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麦迪尔生物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 中再德众科技有限公司 中再发宏博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再发宏博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借款本金2489426.83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8月23日的利息132219.97元以及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489426.83元按年息9.13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中再发宏博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律师代理费55000元。 上述第一、二判项的给付义务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中再德众科技有限公司对中再发宏博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如被告中再发宏博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中再德众科技有限公司届期未能履行上列债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可对被告中发麦迪尔生物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新民5组(益民路南)1至13幢房地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73元,减半收取1355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86.5元,由被告中再发宏博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