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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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盐城市盐都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金火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培辰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埃圣玛金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金火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盐城市盐都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399850.28元及利息(以3660450.28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本金2399850.28元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金2399850.2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苏金火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盐城市盐都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本金3660450.28元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金2399850.28元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7%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江苏金火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盐城市盐都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48515.14元。 四、被告江苏金火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盐城市盐都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 五、被告上海埃圣玛金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培辰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三、四判项确定的被告江苏金火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负原告盐城市盐都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列第一、二、三、四判项限被告江苏金火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埃圣玛金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培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盐城市盐都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39元,减半收取2261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7619.5元,原告盐城市盐都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8288.5元,被告江苏金火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埃圣玛金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培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93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