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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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辉宇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13369.84元及自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借款本金913369.84元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逾期利息,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被告盐城尚达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瀛达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盐城辉宇物流有限公司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如被告盐城辉宇物流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偿还义务,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的位于盐城市区阆苑公寓X幢X室及盐城市区世纪大道5号盐城金融城X幢1-XX室房产在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数额范围内按抵押登记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31元,由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931元,被告盐城辉宇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尚达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瀛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