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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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深圳市威誉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福之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44780元; 二、驳回深圳市福之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深圳市威誉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深圳市威誉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元,由深圳市威誉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承担484元,由深圳市福之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440元;反诉费25元,由深圳市福之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