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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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12万元(收款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账号:15×××5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个人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单位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分别预交相应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