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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富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市苏家屯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沈阳富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聚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U021-001BLC《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合计18,800,000元;

二、沈阳富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聚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延期支付第一期租金的罚息3,666元,并按年利率24%为标准,分别支付以2,8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及以2,8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8日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以2,3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8日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三、沈阳富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聚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名义货价100元;

四、沈阳富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聚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000元;

五、沈阳富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服务费10,810.10元。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149,9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54,930元,由沈阳富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七、沈阳富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给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4,700,000元保证金应予抵扣,抵扣顺序为上述判决主文第六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三项、第二项、第一项;

八、沈阳市苏家屯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沈阳富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主文第一至六项确定的债务在抵扣判决主文第七项内容后的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沈阳市苏家屯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完本判决第八项所确定的义务后,有权向沈阳富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十、驳回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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