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方正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兴玉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方正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财产损失2707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元,由***负担456元(已交纳),由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方正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2-24
发布日期 2020-06-0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