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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方正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财产损失2707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元,由***负担456元(已交纳),由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方正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24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