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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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群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骏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松下电器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骏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群勋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118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18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1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群勋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13元,由原告负担6009元,被告负担180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