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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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聚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思美达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聚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思美达电子有限公司加工费人民币939627.31元; 二、被告深圳聚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思美达电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8年3月加工费利息以人民币70826.22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018年4月加工费利息以人民币226479.43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018年5月加工费利息以人民币98832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018年7月份加工费利息以人民币38862.35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018年8月加工费利息以人民币40522.9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018年9月加工费利息以人民币56588.49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018年11月加工费利息以人民币41918.7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018年12月加工费利息以人民币218707.17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1月加工费利息以人民币146890.05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思美达电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78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聚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