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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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聚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固德电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聚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固德电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6430.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8000.13元自2019年5月7日起计,70592.22元自2019年6月12日起计,420155.65元自2019年6月30日起计,均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计息利率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执行,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执行)。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4元,由被告深圳聚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