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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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港汇中心商业有限公司 大连津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大连港汇中心商业有限公司欠付的租金520581.6元、物业费659178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大连港汇中心商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滞纳金(计算方式为:以1179759.6元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上述一、二项,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150元,由原告大连港汇中心商业有限公司负担7190元、被告***负担13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