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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8)鲁060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8)鲁060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烟台前卫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售房款5273799.08元,并以5273799.08元为基数计付利息,自2018年1月10日起诉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变更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8)鲁060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烟台前卫置业有限公司交付烟台市芝罘区富景佳园小区41#楼未销售的房屋31套、小棚及地下车位。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46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5463元,由烟台前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5192元,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02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78.50元,由烟台前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607.50元,由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02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