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与被告***、***签订的本案所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借款本金90968.63元、利息3364.06元、律师代理费损失4500元,合计98832.69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原告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止的利息; 三、被告***、***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有权以***名下所有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5.5元(半费)、公告费260元,均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