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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吴中区南环桥市场业之峰副食品经营部
上海万和昊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万和昊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中区南环桥市场业之峰副食品经营部货款904,089.46元;

二、被告上海万和昊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中区南环桥市场业之峰副食品经营部利息(以货款904,089.4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40元,减半收取计6,470元,由原告吴中区南环桥市场业之峰副食品经营部负担50元、被告上海万和昊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4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万和昊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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