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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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 二、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199.81元; 三、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给付被告***2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9元,减半收取计669.5元,由原告***负担9.5元,被告***负担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