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莱州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204.3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11元,收取计65.11元,由李吉凤负担(已理清)。 如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款项可汇至本院。本院开户银行:X2,户名:莱州市人民法院,账号:X3。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