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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农垦集团天成纸业有限公司 广西来宾市华耀浆纸有限公司 广西农垦集团华垦纸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农垦集团天成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153081763.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10217805.03元(暂计至2019年1月27日,以后的利息计算以153081763.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另计至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农垦集团天成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3万元; 三、原告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广西农垦集团天成纸业有限公司抵押的1020项共4370台(套)生产设备有权在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具体设备清单详见中同华评报字(2018)第040054号《债权人拟进行资产保全涉及广西农垦集团天成纸业有限公司热电车间设备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8)第040055号《债权人拟进行资产保全涉及广西农垦集团天成纸业有限公司制浆车间设备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8)第040056号《债权人拟进行资产保全涉及广西农垦集团天成纸业有限公司其他部门设备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后附的设备清单); 四、在实现本判决第三项中被告广西农垦集团天成纸业有限公司抵押的生产设备优先受偿后,对于未得清偿的部分,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第一、二项债权总额51%的限额内,对被告广西来宾市华耀浆纸有限公司在广西农垦集团华垦纸业有限公司持有的51%股权优先受偿,被告广西来宾市华耀浆纸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农垦集团天成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债务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582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63298元,由被告广西农垦集团天成纸业有限公司、广西来宾市华耀浆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7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