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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梧州港德硬质合金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800元; 二、驳回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西梧州港德硬质合金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