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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归还贷款本金204232.24元,利息8981.55元,罚息45213.85元,合计258427.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9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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