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归还贷款本金204232.24元,利息8981.55元,罚息45213.85元,合计258427.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