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47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0元,减半收取4220元,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