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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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二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湖北大二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大二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76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北大二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2元,减半收取1626元,财产保全费1258元,共计2884元,由被告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