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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225民初1419号

原告:权某,男,汉族,甘肃省西和县人,住***。

被告: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4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745885683M。

被告:甘肃九合市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2号西脉大厦21楼2107室。现住所地:兰州市雁滩北面滩居然之家海虹国际12楼1203。

本院在审理权某诉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九合市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被告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九合市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话均无法联系,本院采取法院专递方式送达本案,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话不通,甘肃九合市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有误,均退回本院,本院再次指派专人至兰州市送达案件,经查询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已经搬离诉状中的住所地,甘肃九合市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7月搬离诉状中住所地。两被告均下落不明,本案只能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向原告权某送达缴纳公告费通知书,原告权某阅读通知书后拒绝签收并表示不缴纳公告费,且在法定缴费时限内未缴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一百四十三条【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法律公布日期201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2576.0元,由原告权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元合

审 判 员 崔 垚

人民陪审员 孟浩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 雪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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