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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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 德惠市人民医院 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护理费14573.70元,误工费22360.72元,交通费585元,合计48519.42元;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护理费24289.50元,误工费40013.92元中的27177.08元,交通费1014元,合计71480.58元; 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58528.05元(61528.05元-3000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32995.20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营养费9000元,鉴定费4500元,合计115223.25元的50%,即57611.63元; 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62398.33元(169398.33元-7000元),误工费12836.84元(40013.92元-27177.08元),伙食补助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38494.40元,后续治疗费63200元,营养费15000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299529.57元的50%,即149764.79元; 五、***赔偿***代理费6000元的50%,即3000元; 六、***赔偿***代理费14000元的50%,即7000元; 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四、五、六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0元,***、***与***各负担1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