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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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宏泰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欠款12339.1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11月28日起,以12339.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2339.1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 二、被告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押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 三、被告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讨薪费用10000元; 四、被告睢宁县宏泰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449元,由原告***负担14649元,被告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与睢宁县宏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