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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盱眙县四方物流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79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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