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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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2015)惠中法立保字第7号、(2015)惠中法民二初字第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的下列担保财产的查封: 一、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服务中心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 二、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仓库N栋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厂房P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单身公寓(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 三、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东亚村委会石桥头地段(集体宿舍1、2、3号楼)的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334160号、C5334161号、C5334164号; 四、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宿舍4、5号楼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00××48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