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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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北京长融和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 长葛市亚光商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2民初1839号 原告:北京长融和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卢奇茂,任董事长。 代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 负责人:王毅,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亚光商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岳红涛,任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北京长融和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葛市亚光商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长融和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北京长融和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