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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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宾利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南通沪通港口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归还借款本金606616.42元、截至2019年8月28日的罚息7916.47元,及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606616.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416%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南通沪通港口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宾利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南通沪通港口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宾利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4元(已减半),保全费4120元,合计9664元,由被告***、***、***、***、***、***、***、南通沪通港口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宾利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8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